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

发布日期: 2026-06-01 字号:【

〚余志坤〛

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和国家立足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为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制定的一项基本法律。该法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以及相关主体的职责要求,规定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坚持人民至上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坚实基础。要支持民族地区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推进区域间的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健全帮扶协作机制等,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文化艺术业,以及传统工艺、传统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要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更多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向农村覆盖、向偏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要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加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筑牢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

加强文化建设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要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设施、城乡建筑设计、景区景点展陈等方面,表现和展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归属感。要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机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同时,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要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深化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历史与内涵的研究阐释,努力构建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要积极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鼓励和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制作、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开展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宣传报道、成就展示等工作,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

深化团结互嵌

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是加强民族团结、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要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村屯)、乡镇(街道)、学校、军(警)营、宗教活动场所,不断拓宽领域、丰富形式、提升质效。要推进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通过针对性实施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具体措施,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要加强各民族人口流动服务平台共建与信息共享,支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依法保障跨区域就业创业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要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加强人才培养的协作。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和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要依托丰富的文化、体育等各类资源,鼓励和支持举办各族群众喜闻乐见、共同参与的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民俗文化、体育赛事等交流活动。同时,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让各族群众在文旅体验中交流共融。

树立法治思维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

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要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和衔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民族团结的能力。要坚持法律面前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依规追究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行为的相应责任,在法治轨道上平衡利益、调节关系、化解纠纷、规范行为,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引导各族群众树立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

(作者系中共大连市委党校统战理论教研部副教授)

来源: 大连日报